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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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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民著上易字第5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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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7年度民著上易字第5號

裁判日期:98年1月22日


要旨:

按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對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之重要爭點,本於兩造辯論之結果所為之判斷結果,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間,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此源於訴訟上之誠信原則及當事人公平之訴訟法理,避免紛爭反覆發生,以達「一次解決紛爭」所生之一種判決效力(拘束力),即所謂「爭點效」(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7、1782、2569號判決意旨參照)。上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訴易字第33號民事確定判決理由中已認定系爭圖形一係上訴人甲○○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所創作之圖形著作,丙○○公司網頁上之圖形係擅自改作自系爭圖形一等事實(見該判決事實及理由五、(一)、1至4所載),上揭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智字第2號民事確定判決則認定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取得系爭圖片二至四之專屬授權之事實(見該判決理由三、(一))。被上訴人丙○○公司、丁○○於本件並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其於本件自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本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故本件被上訴人丁○○自丙○○公司之伺服器資料庫傳輸系爭圖形、圖片至戊○○公司之網址網頁重製使用者,應侵害上訴人系爭圖形、圖片之公開傳輸、重製權。


相關法條: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88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

關鍵詞:爭點效

  • 發布日期:109-11-12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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