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8年度民著訴字第2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裁判字號:98年度民著訴字第2號
裁判日期:98年2月27日
要旨:
原告之「貓蚤」、「德國姬嬚」及「白蟻兵蟻」圖片具有原創性:
1.關於著作權之保護標的部分,(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準此,著作權之保護標的僅及於表達(expression),而不及於思想、概念(idea),此即「思想與表達二分法」。蓋思想、概念性質上屬公共資產,若將著作權保護範疇擴張至思想、概念,將無形箝制他人之自由創作,有失著作權法第1 條所揭櫫「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立法目的。
2.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93年9月1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參照)。所謂創作,即具「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創作,包含「原始性」及「創作性」之概念。所謂原始性,係指著作人未抄襲他人著作,而獨立完成創作(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2945號刑事判決參照)。創作性,則指創作至少具有少量創意,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又著作權所要求之原創性,僅須獨立創作,而非重製或改作他人之著作者即屬之,至其創作內容縱與他人著作雷同或相似,仍不影響原創性之認定,同受著作權法之保障,與專利之新穎性要件有別(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2787號判決參照)。
3.次按所謂攝影著作,係指以固定影像表現思想、感情之著作,其表現方式包含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點第5款規定參照。又攝影著作雖須以機械及電子裝置,再利用光線之物理及化學作用,將所攝影像再現於底片(含膠片及磁片)或紙張(如拍立得),始能完成,惟攝影者如將其心中所浮現之原創性想法,於攝影過程中,選擇標的人、物,安排標的人、物之位置,運用各種攝影技術,決定觀景、景深、光量、攝影角度、快門、焦距等,進而展現攝影者之原創性,並非單純僅為實體人、物之機械式再現,著作權法即賦予著作權之保護。
4.原告主張就「貓蚤」、「德國姬嬚」及「白蟻兵蟻」圖片享有著作權,惟此為被告黃曾銀珠即一定安防蟲企業行所否認,原告自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觀諸原告之「貓蚤」、「德國姬嬚」及「白蟻兵蟻」圖片,均於其旁均註記拍攝日期及地點,且均於自然環境中實地拍攝,依照各昆蟲特色進行主題選擇,於拍攝過程中,安排及調整該昆蟲之位置及角度,挑選拍攝之一定觀景、景深、光量、攝影角度、快門、焦距等,對光影之處理、修飾、組合或其他藝術上之賦形方法,利用具一定功能之相機,立基於拍攝者之學識、經驗進行佈局、拍攝及後製成品,藉此繁複過程展現該昆蟲之外觀,使主題昆蟲更為凸顯特色,觀看者可由此知悉該昆蟲之外觀及拍攝者(原告)所欲表現之本意,況昆蟲非屬一般靜物,可任由原告隨意擺佈而單純以相機對之忠實拍攝,更可認定原告之思想及感情,應認具原創性,而受著作權法 之保護。
相關法條:93年9月1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第10條之1, 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5條第1 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點第5款
關鍵詞:原始性、創作性、原創性、攝影著作、思想與表達二分法
- 發布日期:109-11-18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