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100年度民著訴字第35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字型大小:

裁判字號:100年度民著訴字第35號

裁判日期:101年6月29日


要旨:

所謂構想與表達合併原則者,係指構想與表達不可分辨或不可分離;或思想或觀念僅有一種或極有限之表達方式,則該表達與構想合併,著作權法將不予保護,否則將使思想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因而造成思想之獨占。除影響人類文化、藝術之發展外,亦侵害憲法就人民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等基本人權保障。故符合構想與表達合併原則者,著作間之表達雖有實質相似,然亦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原告有選列之每個「字與其部首之組合」,被告亦有部分選列,致兩者在「字與不同部首之組合」中有大量重複之情形。惟每一個部首會造成易誤判字之情形,本質上有侷限性,參諸兩者辭典或字典均針對國小及國中學生之需求所編寫,是在易誤解部首之選字或「字與不同部首之組合體」,自不宜過於偏澀,故難免受到較多限制,而產生諸多相同之表達,此乃表達方式受限,致觀念與表達合一。參諸被告字在「字與不同部首組合」之選字方面,有多處與原告明顯不同,其屬著作之重要部分,足見被告在選擇「字與不同部首組合」之客觀表達有所不同,不成立實質相似。準此,無法論斷被告之資料選擇構成重製或抄襲原告之輕輕鬆鬆查字典。


相關法條: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

關鍵詞:構想與表達合併原則、實質相似、重製、抄襲、字典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