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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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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民著上字第7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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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1年度民著上字第7號

裁判日期:101年11月22日


要旨:

按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故著作權法適用國內耗盡原則,其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其真正目的在賦予著作權人市場區隔之權利,使得在他國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在外國製造之著作權商品,無論在國內有無代理商,任何人欲大量輸入至國內,均應經過本國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故本款所規定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限於真品,即指在我國領域外,經製造地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所完成之著作重製物。申言之,真品平行輸入之法律議題,涉及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公平交易法等規範,不同法規範對於真品平行輸入之評價有所不同。因著作物重製之便利性及數量龐大,世界各國有關著作物之重製授權,原則會規定授予地區性與時間性之授權範圍,並限制銷售及出口區域,因應區域性質不同而有不同之授權方式,亦會禁止各區域間著作物之大量流通,以達市場區隔之目的。準此,倘販賣之系爭商品,為系爭著作之平行輸入真品者,應視為侵害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相關法條: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

關鍵詞:國內耗盡原則、真品平行輸入、著作原件、市場區隔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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