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100年度民著訴字第42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字型大小:

裁判字號:100年度民著訴字第42號

裁判日期:102年1月10日


要旨:

單純之事實因不具創造性在內,固不受著作權保護,然著作人若將所選取之事實加入本身文字描述完成著作,尚難謂無原創性可言,自符合著作權法保護之要件。查被告所指系爭著作中有關工藝家生平背景、作品基本介紹等部分,均經原告以該事實為基礎佐以自身文字潤飾而成,而非僅為單純的資料介紹,核與單純的事實有異,且北台灣藝遊趣、南台灣藝遊趣就此部分所抄襲之內容,並非僅為單純事實的相同,而係有許多逐字重製之情形,自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被告雖主張系爭著作有關工藝家表述之內容(見本院卷(二)第193至221頁劃網底部分)著作權應屬工藝家而非原告所有云云,然查,此類人物採訪之語文著作,受訪者訪談內容本為創作素材之一,而口語表達究與文字表達不同,觀之原告系爭著作中有關工藝家表述部分,均非以工藝家演講、口述內容逐句逐段照譯為文字,而係經過原告篩選、重整、潤飾而成,自有原告之創意在內,故此部分之著作權自應屬原告所有。


相關法條: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10條之1、第11條第1、2項、第12條第1、2、3項、第13條第1項、第15條至第17條、第85條第1、2項、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88條第1、2項

關鍵詞:語文著作、原創性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