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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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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民著訴字第34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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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0年度民著訴字第34號

裁判日期:102年1月25日


要旨:

次按所謂著作「抄襲」,其侵害著作權人之權利主要以重製權、改作權為核心,原告如主張被告抄襲其著作,首須舉證其著作符合著作權法之保護要件,以及被告有為有形的或無形的重製行為;對於後者如無直接證據,原告應舉證證明被告有接觸其著作,及被告著作之表達實質類似於原告著作之表達。所謂「實質類似」,指被告著作引用原告著作中實質且重要之表達部分,且須綜合「質」與「量」兩方面之考量;而「實質類似」之判斷,須綜合考慮原告著作性質〔如原告主張被抄襲之著作內容,係取自公共領域較多之事實型著作,由於其具有不容杜撰、自由發揮空間及表達方式受限、資訊來源多有重疊等特點,故在著作抄襲之「實質類似」構成要件上,應採取更嚴格之標準,不惟字面上近似的要求須近乎同一,量的方面亦應為較高之要求,反之,若係虛構性、科幻性作品或詩文等創作性較高之著作,則字面上近似之要求較低〕、以不同表達方式展現相同思想之選擇性多寡、 相似部分之性質等因素。


相關法條:99年2月10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9條第1項第3款、第88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公司法第23條

關鍵詞:抄襲、實質類似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8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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