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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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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民著上字第9號(確認著作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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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1年度民著上字第9號

裁判日期:102年1月3日


要旨:

以一定時間占有他人之物而取得物權、以尊重長期占有之既成秩序之時效取得制度,顯與著作權法之「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立法目的有別,因此,關於著作權,當然不在民法第772條準用之列。
又著作權既係抽象存在,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無法如物權人僅須占有特定之有體物即可排除他人使用,是以著作權無從形成如同動產占有狀態之表徵。至著作權執照之性質,於被上訴人主張在79年2月1日自甲公司受讓著作權時,所謂著作權註冊或登記並無任何推定效力,已於前述,自不足以持此遽謂甲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表徵,而要求真正的著作權人退居其次。倘承認第三人得善意取得著作權,將過於保護交易安全,而可能降低著作人之創作意願,無由達成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是以善意取得制度於著作權並無準用之餘地。因此,被上訴人主張其得依民法第966條第1項、準用第801條、第948條第1項本文規定,善意取得系爭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云云,即屬無據。


相關法條:民法第768條、768條之1、772條、801條、948條第1項、966條第1項

關鍵詞:著作財產權、時效取得、善意取得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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