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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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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民著上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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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6年度民著上字第15號

裁判日期:107年6月7日


要旨:

按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不得註冊。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5款定有明文。由上可知,商標雖係由主管機關審核後核准註冊,但仍不得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而註冊商標經判決確定侵害他人著作權者,既可構成撤銷事由,則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商標自應評價為侵權,不因其取得商標註冊而阻卻違法,至系爭商標雖自註冊公告至今已超過5年而不得以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規定撤銷其註冊(商標法第58條第1 項參照),然此僅利害關係人不得以上開規定對系爭商標申請評定,仍無礙於系爭商標係侵害他人著作權之事實。


相關法條: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5款、第58條第1 項

關鍵詞:註冊商標、著作權、阻卻違法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1-27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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