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97年度民專訴字第16號(專利權損害賠償)

字型大小:

裁判日期:98年1月6日


要旨:

按要確定是否侵害專利權,首先應確定申請專利範圍,並解析被控侵權物品之構成元件。其次,將申請專利範圍與被控侵權物品之構成元件逐一比對。倘若被控侵權物品具有申請專利範圍之所有元件,則構成文義侵害,此時進一步以逆均等理論檢驗之,若被控侵權物品係以實質上不同的方法表現出同一或類似機能者,仍不構成專利侵害;反之,若被控侵權物品欠缺任何申請專利範圍之任一必要元件時,即不構成文義侵害,此時專利權人可主張均等理論下之侵權,但必須進一步探討被控侵權物品所欠缺而用以替代之元件是否與該專利元件具有均等效果,亦即該替代元件是否以實質上同一方法表現出實質上同一之功能,並獲致實質上同一之結果,如確是如此,則構成均等侵害。此時,除非有阻卻均等理論適用之事由,例如先前技術之限制、申請過程禁反言等,否則專利權侵害之判斷乃告成立。


相關法條: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84條、第85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後段,公司法第23條第2項

關鍵詞:文義讀取、均等理論、逆均等理論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