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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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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民專訴字第33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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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7年度民專訴字第33號

裁判日期:98年2月13日


要旨:

對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解讀,應將據以主張權利之該項申請專利範圍文字,原原本本地列述(recite),不可讀入(read into)詳細說明書或摘要之內容,亦不可將任何部分之內容予以移除。如有含混或未臻明確之用語,可參酌發明說明、圖式,以求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得以理解及認定之意涵。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與系爭產品之比對時,應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各個元件及其連結、作動關係等技術特徵作為比對說明之對象。惟原告諸多主張(如「被告產品縱使沒有軸承,也有頂螺孔與底螺帽,此與軸承之固定功能相同。」、「被告產品也是依照其補強件E及連結座G作為燈座體的轉動來源,原理與系爭專利並無不同」、「系爭專利全部的燈座體可依主轉盤同時一起轉動,各燈座體也可分別依副轉盤24個別獨立轉動,被告產品也與系爭專利相同」),均以結構特徵以外之功能為其比對對象,顯有未洽。


相關法條: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108條、第84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第2款

關鍵詞:比對說明、比對對象、列述recite、讀入read into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8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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