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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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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民專訴字第66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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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9年度民專訴字第66號

裁判日期:100年5月19日


要旨:

惟按,解釋專利之均等範圍時,為維護公眾對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至專利權維護過程中所為說明書之補充、修正、更正、申復及答辯之信賴,倘專利權人於上開過程為符合專利要件而就申請專利範圍有所限定或排除時,固應依禁反言原則限制專利權之均等範圍。惟專利權人就同一發明可能會向不同國家申請專利,而因各國專利審查制度及審查基準之差異,同一發明於不同國家所獲准之專利權範圍未必相同,此外,依專利屬地主義原則,不同國家所獲准之專利所得行使權利之範圍亦僅限於各該核准專利國家之主權領域,而各該專利權之限制亦應視專利權人於各國申請專利過程及專利權維護過程中所為說明書之補充、修正、更正、申復及答辯之情形而有所不同,是被告援引其他國家核准專利過程之申復說明作為我國所核准之系爭專利權之限制,自非有據。


相關法條: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84條

關鍵詞:申請專利範圍、禁反言原則、專利屬地主義原則、均等範圍、均等論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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