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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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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民專訴字第139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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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9年度民專訴字第139號

裁判日期:100年8月23日


要旨:

一﹑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固應依請求項中連接詞之表達方式決定其專利權範圍,且請求項所載之內容為元件、成分或步驟之組合者,應有一連接詞介於前言及主體之間,然連接詞係用以連接前言與主體,其中前言部分應係描述申請專利之標的相關事項或與先前技術共有之必要技術特徵(二段式請求項),主體部分則係描述技術特徵間之關係,尚非謂前言或主體中用以描述技術特徵間關係之用語亦可謂係連接詞,並決定申請專利範圍。

二、按申請專利範圍之文字用語將隨著技術之演進而於不同時點涵蓋不同之範圍,惟為使社會公眾信賴公示之申請專利範圍,申請專利範圍之文字用語應限制在申請專利時該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瞭解之客觀意義。

三、按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民法第197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同法第179條亦定有明文。而侵權行為乃對於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由加害人予以填補,俾回復其原有財產狀態之制度,不當得利乃剝奪受益人之得利,使返還予受損人之制度,二者之直接目的不同,得請求之範圍尤未必一致,又不當得利發生之債,並無共同不當得利之觀念,且屬可分之金錢債權,故同時有多數利得人時,應各按其利得數額負返還責任,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


相關法條:99年11月16日修正公布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9條、民法第179條

關鍵詞:申請專利範圍、連接詞、不當得利、必要技術特徵、二段式請求項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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