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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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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民專訴字第191號(專利權授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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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9年度民專訴字第191號

裁判日期:100年7月5日


要旨:

所謂專利授權者,係指授權人將專利權全部或一部授權被授權人,被授權人於被授權之範圍內,享有關於該被授權範圍內之專利權。準此,專利授權與專利權讓與並不相同,因被授權人未終局取得專利權人之資格或地位,其僅有實施專利之權利。是專利授權人之主要義務在於專利授權期間,使被授權人可依據授權契約實施專利權,專利授權人無移轉專利權予被授權人之義務,倘被授權人於授權期間,授權人本於專利授權契約之本旨,使被授權人得依約實施專利權,縱使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致專利權自始不存在而無法繼續實施專利權,然並非以自始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應屬有效,被授權人於其實施專利權期間,自應依約給付授權金。因專利授權為雙務契約,兩造之給付有對價關係,是原告給付授權金與被告提供之技術,兩者依其經濟上之交換目的,構成系爭專利授權契約之整體,其不可分離。故縱使系爭專利嗣後經撤銷確定在案,然兩造事實上均已依約履行義務,則給付與對待給付應一併觀察計算。倘原告所支付之授權金與被告提供之技術相當,符合系爭專利授權契約之內容,自難謂被告受領授權金獲有不當得利。職是,被告本於授權契約而請求原告給付授權金,原告確因使用被告提供之技術而獲有利益,系爭專利雖事後遭舉發撤銷,惟不影響兩造間授權契約之效力,且原告於交付授權金予被告時,被告將當時有效之專利技術及專利權授予原告使用完畢,完成對待給付,是被告受領授權金有法律上之原因。


相關法條:依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67條第1項、第6條第1項、民法第179條

關鍵詞:專利授權、專利權讓與、實施專利權、舉發撤銷、不當得利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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