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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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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民專上字第81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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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9年度民專上字第81號

裁判日期:100年12月22日


要旨:

被上訴人經本院闡明並公開心證後仍未為適用均等論之主張:

一、按法院之判斷包含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係以法學三段論法之結構為基礎,先確認所應適用之法律規範(大前提),再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認定個案事實(小前提),進而將個案事實涵攝於法律規範,最終產生法律效果(結論)。現行民事訴訟本諸當事人處分權主義,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所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觀之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甚明。準此,原告應於起訴時,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表明及特定其作為訴訟上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法院即不得超逾當事人請求審判範圍為裁判,以避免發生突襲性裁判,而危害當事人之程序利益,保障當事人憲法上之訴訟權及財產權。且裁判上關於事實之主張及證據之聲明,應由當事人為之,法院不得依職權斟酌當事人所未主張或提出之事實,此即民事訴訟之辯論主義。而適用法律,係法官之職責,不受當事人所主張法律見解之拘束,辯論主義之範圍僅為判決基礎之事實及其所憑之證據,而不及於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1031、1088、1671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有關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涉及專利權範圍之界定,係屬法律適用之問題,倘若兩造對之有所爭執時,法院應依職權認定。而比對解釋後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與系爭產品,判斷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權範圍,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又(99年8月25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56條第3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準此,我國專利法解釋專利權範圍,係採學說所謂折衷限定主義(介於中心限定主義及周邊限定主義之間),原則上對於專利權保護之範疇,係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並得參考說明書及圖示,以解釋該專利範圍,未侷限於字面意義,不採周邊限定主義之嚴格字義解釋原則。為周延保護專利權人之權利範圍,避免他人以間接方式侵害專利權之行為,以取巧迴避專利權之文義範圍,於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實質上與系爭專利均等時,亦認構成專利權之侵害。另一方面,為防止專利權人利用均等論將其專利之技術內容擴張至系爭專利申請日前之先前技術,不當主張先前技術亦為專利權之保護範圍,恣意擴張專利權之權利範圍,反而有礙技術創新與產業進步,即有先前技術阻卻抗辯以限制均等論之適用。因此,於判斷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關於判斷系爭產品是否符合「文義讀取」,與判斷系爭產品是否適用「均等論」,係屬兩種不同層次之概念,且均等論本屬申請專利範圍字義之擴張,專利權人如欲在專利權之文義範圍外,進一步主張系爭產品實質上符合系爭專利之均等範圍,本於辯論主義,即應為訴訟上為具體之適用均等論的主張,並分別就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功能及效果為陳述,且經行為人就此為攻防後,法院始得據以認定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是否實質相同而應否適用均等論。

三、查被上訴人自起訴以來,均僅主張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權之文義範圍,本院曾於100年4月25日準備程序曉諭被上訴人:假設系爭產品不構成文義侵害,有何意見?(見本院卷第105頁),被上訴人於同年8月9日具狀陳稱:系爭產品已對系爭專利構成文義讀取,縱無落入文義讀取範圍,應由上訴人舉證有無先前技術存在等語(見本院卷第151至152頁)。本院另於同年8月15日準備程序再次闡明:「本件除文義是否落入外,有無均等論、逆均等論、禁反言、先前技術之適用等?」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答:「因被上訴人未提出均等論之適用,所以上訴人即無提出禁反言、先前技術之適用。」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答:「如要主張先前技術之適用應由上訴人提出舉證。」等語(見本院卷第170至171頁),本院復於同年10月7日依(96年3月28日公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公開本院初步心證,認為系爭產品的技術內容編號c要件可自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讀取,而編號b要件則無法完全讀取,而不符文義侵害,並命被上訴人確認是否進一步為均等論之主張,上訴人確認是否進一步為禁反言、先前技術阻卻之主張(見本院卷第202頁),惟被上訴人於同年11月1日仍具狀陳稱:系爭產品已對系爭專利構成文義讀取等語(見本院卷第231至233頁),於同年12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仍為相同之文義讀取的主張(見本院卷第242頁),仍未提出均等侵害之主張及事實。因此,本院業已善盡闡明義務,本於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之原則,本院自不得就被上訴人未主張之均等事實逕為認定並採為判決之基礎。因此,在被上訴人所陳述之文義讀取的範圍內,經由兩造為辯論後,判斷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權利範圍,而毋庸探討本件有無均等論之適用。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依99年8月25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56條第3項、96年3月28日公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8條第2項

關鍵詞:專利權範圍之解釋、文義範圍、文義讀取、均等範圍、均等論、均等論適用之禁反言、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公開心證、闡明義務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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