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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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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民專上再字第1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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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1年度民專上再字第1號

裁判日期:101年3月29日


要旨:

專利處分是否合法或適當,應先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自我省察與經濟部之行政權監督,倘行政自我控制有不周處,始藉由行政法院對作成專利處分之行政行為,作事後之司法審查,以確保法治國家依法行政之目的。查再審被告主張再審原告侵害其系爭專利權,而請求侵權之損害賠償,故再審被告是否得請求損害賠償,應以系爭專利合法有效為前提。因本案之民事確定裁判係以核准系爭專利之行政處分為裁判基礎,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為核准系爭專利之行政處分,未經撤銷確定,系爭專利仍為合法有效,則本案確定裁判依據核准系爭專利之行政處分,作為判決之基礎,其依法有據。職是,本件並無再審原告主張因其後之確定行政處分而有所變更,使原確定判決之基礎發生動搖之情形,與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1款之再審理由不符,顯無再審理由。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項第11款

關鍵詞:再審事由、行政自我審查、損害賠償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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