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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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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6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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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0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6號

裁判日期:101年5月31日


要旨:

當工業產品之技術已臻成熟時,多數專利均係立於先前技術之基礎上再研發改良,是以銷售產品時即可能同時包含專利零件及非專利零件,倘非專利零件與專利零件通常係共同銷售,且二者須共同作用始得發揮專利所欲達成之效果,而專利零件對於產品功效之作用復為消費者購買該產品之原因時,自應以產品之整體價值計算專利權人所受損害,而不應將專利零件之價值予以割裂抽離。惟倘非專利零件僅係附隨於專利零件予銷售,二者並無實質上之功能關係時,自不應將非專利零件包括於損害賠償之計算。


相關法條: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85條第1項

關鍵詞:專利零件、損害賠償、實質上之功能關係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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