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101年度民專上字第9號(專利權移轉登記等)

字型大小:

裁判字號:101年度民專上字第9號

裁判日期:101年12月24日


要旨:

系爭專利權之讓與、移轉約定是否因違反(72年12月7日修正公布)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或(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布)第202條,而對被上訴人不生效力:

1.按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3分之2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係指該部分營業或財產之轉讓,足以影響公司所營事業之不能成就者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696號判決、100年台上字第717號判決參照)。次按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02條定有明文。又按「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由董事會決定之,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得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從而系爭商標縱非屬被上訴人主要部分財產,其讓與無庸依同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股東會同意,然亦應依上述規定,經董事會決定行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996號判決參照)。

2.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之讓與為被上訴人公司之一般業務,無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或第202條規定之適用云云。但查被上訴人公司所營事業計40項,除電腦設備安裝與資訊軟體服務業外,其餘38項則為農作物栽培業、種苗業、農產品加工業、特用作物栽培業、菌種業等,均與農業產品相關,自與系爭還款協議書所示之4項專利息息相關。再者,雲林地院民事執行處97年間囑託華淵鑑價股份有公司就4項專利總價鑑定為19,680,000元(見原審卷第66頁反面),如為中華徵信所鑑價系爭2專利分別為283萬元,其餘「化學醬油製造方法」為784,000元、「天然物之分離方法及其分離裝置」為1,857,000元,總計為8,301,000元,雖鑑定價值不同,然上開專利與被上訴人公司登記經營事業相關,被上訴人97年度申報所得稅檢附之資產負債表所載無形資產價值1億元(見臺中高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64號卷二第66頁)其占資本額近百分之20或百分之8;而依被上訴人公司95年股東會議紀錄可知,被上訴人於94年度累積虧損1億642萬8,746元,且股東授權董、監事積極向外尋求財務援助,則上述4項專利在被上訴人公司連年虧損情形下,如將之轉讓,則被上訴人公司所營業務不能成就。又上訴人又以該等專利作為確保其要求被上訴人返還57,547,400元之保障,亦可見系爭專利確為被上訴人資產,故依上述事證,系爭專利應屬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範圍。系爭還款協議書約定於被上訴人未能履行連帶給付上訴人57,547,400元情形即應將系爭專利轉讓等,而是項約定內容,上訴人未提出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之證明,自不能認該約定對被上訴人生效。


相關法條:72年12月7日修正公布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布第202條

關鍵詞:專利權之讓與、公司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