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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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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5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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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1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5號

裁判日期:102年6月13日


要旨:

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為複數個元件或技術特徵組合時,利用手段功能用語、步驟功能用語或功能手段語言之表示方式,即能夠在請求項中不詳述其元件或技術特徵之結構、材料或動作等情形下,以一種實現某一特定功能之裝置或步驟之方式來表示其元件或技術特徵,且利用此表示方式,除可省略結構、材料或動作等所需之複雜說明以外,且可大幅簡化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之撰寫。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利用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撰寫時,其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即對應於專利說明書中描述功能手段或步驟手段所相對功能之相關結構、材料或動作等文字記載描述內容,倘在專利說明書之文字記載中未對功能手段或步驟手段之非習知功能部分記載對應之說明內容,則將導致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無法清楚地主張或限定其請求項之申請專利範圍,並使得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有未充分適當揭露之情事存在。職是,專利請求項中利用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方式表示之技術特徵,其對應於說明書時,應為充分適當揭露。


相關法條:89年7月10日公告之專利審查基準「第八章特定技術領域第二節電腦軟體相關之發明」、93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8款

關鍵詞:手段功能用語、步驟功能用語、功能手段語言、不詳述元件、特定功能、簡化申請專利範圍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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