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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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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2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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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1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2號

裁判日期:102年5月23日


要旨:

系爭產品是否適用均等論之判斷原則,雖可藉由三部測試法(F/W/R)具體認定與比較技術手段、功能及結果,以形成推論過程而判斷是否適用均等論。然隨科技之進步,致增加物或方法之複雜性,故有時僅就技術手段、功能及結果等要件比較其相似性,實不足以判斷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是否有實質差異,是就均等論發展而言,尚有非實質改變測試、置換可能性或置換容易性等理論,輔助判斷專利與被控侵權物品或方法之實質差異。換言之,三部測試法並非唯一均等檢驗法,對於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擴大專利權利範圍之均等範圍,仍應就個案具體情形判斷,即以系爭產品之技術手段產生之功能與結果,對應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探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顯而易知。


相關法條:10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84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關鍵詞:均等論、三部測試法、實質差異、測試可能性、置換可能性、置換容易性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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