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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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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民專上字第11號(確認專利申請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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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3年度民專上字第11號

裁判日期:103年10月30日


要旨:

關於智慧財產權有無應撤銷、廢止原因之同一事實及證據,業經行政爭訟程序認定舉發或評定不成立確定,或已逾申請評定之法定期限,或其他依已不得於行政爭訟程序中主張之事由,於智慧財產民事訴訟程序中,不得再行主張。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8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當事人就專利權之有效性,在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中抗辯,以法律規定得為抗辯者為限,倘逾申請撤銷之法定期限,依實體法規定不得再行舉發,基於誠信原則,在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不得再行爭執。系爭專利自98年11月21日公告迄今顯逾2年,已不得依修正前(92年)專利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舉發。職是,上訴人在本件確認之訴,不得再行爭執系爭專利申請權不存在。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8條第2項、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

關鍵詞:確認判決、專利有效性抗辯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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