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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民專上字第32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裁判字號:102年度民專上字第32號
裁判日期:103年11月6日
要旨: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凸體及斜槽依通常習慣總括之意義,雖涵蓋可藉兩者相對應凹凸搭配,使凸體可沿斜槽相對升降之結構,而包含螺紋結構。惟被上訴人於舉發答辯過程中為維護系爭專利之有效性,迭經重申系爭專利斜槽與凸體有別於螺紋結構,且可使兩桿體於鎖定態樣與非鎖定態樣快速轉換,經智慧局、訴願會及本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20號行政判決均認定系爭專利斜槽與凸體有別於螺紋結構,足證被上訴人為維護系爭專利之有效性之舉發答辯理由可採,故應將該答辯理由視為內部證據,輔以理由解釋申請專利範圍,經參酌內部證據,系爭專利斜槽與凸體應限縮解釋為須排除螺紋結構。
相關法條:99年8月25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106條第2項
關鍵詞: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內部證據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