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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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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民著訴字第39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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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1年度民著訴字第39號

裁判日期:103年4月24日


要旨:

按著作權之保護標的僅及於表達,而不及於思想、概念,此即思想與表達二分法。然思想或概念若僅有一種或極其有限之表達方式時,因其他著作人無他種方式或僅可以極有限方式表達該思想,如著作權法限制該等有限表達方式之使用,將使思想為原著作人所壟斷,而影響人類文化、藝術之發展,亦侵害憲法就人民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之基本人權保障,是以倘表達特定思想之方法僅有一種或極其有限之方式,或思想與表達不可分辨、不可分離時,縱他人表達方式有所相同或近似,此為同一思想表達有限之必然結果,亦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此即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經查,證人朱韻璇於開發eLogistics系統時,既必須與華碩公司內部ERP系統共同使用相同之資料庫,則在開發專屬於eLogistics系統之參數設定以及資料庫呼叫等原始程式碼部分時,自必須根據其系統所共同使用之相同資料庫(此即華碩公司內部ERP系統所共同使用之資料庫)而去呼叫資料庫的標準函式、資料庫函式以及自訂資料庫函式等功能函式,進而讀寫資料庫中的資料以及參數設定等內容。據此,上開專屬於eLogistics系統的參數設定、資料庫呼叫等原始程式碼部分,在必須與華碩公司內部ERP系統使用相同資料庫的前提下,其資料庫參數設定以及資料庫呼叫等原始程式碼的開發設計上,實已受到既有資料庫內之既定內容(如參數設定以及資料庫呼叫等內容)而產生有限的表達方式,無法用不同的程式碼撰寫表達方式去讀寫同一個資料庫中的資料內容,自有「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之適用。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關鍵詞:思想與表達二分法、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1-27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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