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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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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民聲字第32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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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3年度民聲字第32號

裁判日期:103年11月20日


要旨:

系爭產品是否侵害系爭專利,以及聲請人是否因此受有損害等事實,攸關聲請人得否向相對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損害賠償之範圍、賠償金額之認定,是聲請人所保全之證據確與上開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而就系爭產品之成品部分,雖經聲請人於前揭侵害專利權事件起訴時提出購買憑證,惟如經相對人否認,訴訟中始為調查,恐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另請求保全系爭產品之模具、半成品、訂單、出貨單、進項和銷項統一發票、帳冊等證據部分,係侵害專利權事件所需之證據,有助於本案訴訟發現真實、爭點整理與簡化及審理集中化之目的,保全該等證據有法律上之利益,而該等證據在相對人支配範圍,非透過保全證據之方式洵難取得,洵有保全之必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

關鍵詞: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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