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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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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民專抗字第9號(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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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3年度民專抗字第9號

裁判日期:104年3月31日


要旨:

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係為衡平當事人營業秘密之保護及他造辯論權之保護而設,然並非法律設有秘密保持命令制度,營業秘密持有人僅得選擇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而不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禁止閱覽,違反秘密保持命令固有刑責,然營業秘密具有不可回復性,一經揭露即成為公開資訊,縱對違反秘密保持命令者課以刑罰,亦無法彌補營業秘密持有人之損害,是於營業秘密持有人聲請禁止對他造揭示該營業秘密時,法院不能僅考量法律已設有秘密保持命令足茲保護聲請人營業秘密而駁回其聲請,而係應審酌聲請人所持有之營業秘密性質、秘密性之高低(係一般機密或配方等關鍵性技術機密)、准駁對兩造是否造成損害(聲請人營業秘密可能遭洩漏所生之損害、相對人訴訟上辯論權之妨礙)及雙方損害之程度等而定。


相關法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第11條、營業秘密法第2條、第14條第2項

關鍵詞:營業秘密、秘密性、秘密保持命令、閱覽、不可回復性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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