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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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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民商訴字第8號(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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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7年度民商訴字第8號

裁判日期:97年12月30日


要旨: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商譽損失部分,原告僅泛稱被告對於使用係商標對「catwalk 」之商品及商譽產生相當大之傷害云云,惟其對於其商譽究竟價值若干,因本件被告之行為其商譽減損若干,均未見舉證證明,僅泛稱對其商譽造成損害,自難謂已善盡舉證之責。蓋商譽者,係對法人之人格價值而言,此與自然人所謂非財產上之損害相類,然因法人之商譽價值終究可透過精算方式計算而得,在會計作業上亦可作為資產項目,是原告主張其商譽受損,自應就其商譽價值若干以及受損若干之計算方式及其證據方法,非可如自然人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一般,泛稱商譽受損,即請求彌補。況損害賠償制度設計,係在彌補因侵權行為所致之價值減損,若價值減損部份無法證明,或無任何損害,則縱有侵權行為,亦不當然構成賠償之結果。本件原告就其商譽部分究竟受有何種損害一節既未曾舉證證明,則其商譽部分是否確有損失,即有可疑之處,其訴請被告賠償尚有可疑之「損害」,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相關法條: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61條第1項

關鍵詞:商譽損失之舉證、商譽價值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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