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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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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民商上字第3號(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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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0年度民商上字第3號

裁判日期:100年12月15日


要旨:

(92年5 月28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3款於同時查獲多種侵權商品之情形,以商品單價加倍計算損害額時,並無區分不同商品,應個別計算損害額之規定。故查獲商品未逾1,500件時,應以各種侵權商品之平均商品單價乘以一定倍數計算,並非以各種侵權商品之總和,再乘以倍數,否則將逾越法定賠償1,500倍商品零售單價之範圍,並與損害賠償理論之填補損害核心概念相違,將使被害人獲有不當得利,或者過度懲罰加害人之嫌。


相關法條: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3款、第2項

關鍵詞:法定賠償1500倍、商品零售單價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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