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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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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民商上易字第1號(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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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1年度民商上易字第1號

裁判日期:101年8月16日


要旨:

(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30條第2項前段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此規定又稱商標權之「耗盡原則」(the principle of exhaustion)或「第一次銷售理論」(First Sales Doctrine),意指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在市場上將附有商標之商品第一次銷售或流通時,即已取得報酬,則附有商標之商品由製造商、販賣、零售商至消費者之垂直轉售過程已存在商標之默示授權使用,故商標權已在該商品第一次販賣時耗盡,當此商品於市場上再度流通時,原則上商標權人即不得再主張其商標權。而「權利耗盡」理論依其效力可分為「國內耗盡」(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exhaustion)與「國際耗盡」(the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exhaustion)」二種。「國內耗盡」係指權利人僅就其商品於本國內銷售後產生權利耗盡,至於由外國第一次進入本國市場之商品,其權利仍未耗盡,權利人仍得主張權利。而「國際耗盡」則是指無論國內或國外,商品第一次經權利人同意於市場上流通後,即已產生權利耗盡,權利人不得再對該商品主張權利。而商標之主要功能既在表彰商品及服務之來源,倘商品係由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合法附貼商標,即不致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且品質亦相同時,亦不致使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發生商譽之損害,復可防止市場之獨占及壟斷,並可促進同一商品價格之自由競爭,消費者亦可蒙受以合理價格選購之利益,而符合我國商標法第1條所揭櫫之「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等立法目的,是以我國商標法係採「國際耗盡」原則,亦即自國外輸入經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同意使用商標之商品時,應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相關法條: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舊商標法第30條第2項前段(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新法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前段)

關鍵詞:耗盡原則、第一次銷售理論、國內耗盡、國際耗盡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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