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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民商訴字第53號(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裁判字號:102年度民商訴字第53號
裁判日期:104年1月27日
要旨:
按欲取得商標權者,應依本法規定申請註冊,商標法第2條定有明文,是我國商標法係採註冊主義,須註冊始有取得商標權可言,而商標法未若專利法第5條於取得專利權之前承認有專利申請權存在,是在未取得商標註冊前並無所謂商標權存在,無法本於商標權人地位積極行使權利,若有未登記而使用商標之事實,僅能以善意先使用人地位消極抗辯不受他人商標權拘束,或以商標遭他人搶註為由就該註冊商標申請評定、異議撤銷商標註冊後,另為商標註冊之申請,若謂先使用商標之人有權直接請求商標權人移轉商標或確認商標權屬於先使用人所有,則善意先使用及搶註制度即無規範之必要,亦與我國商標法採註冊主義之精神不符。
相關法條:商標法第2條、第36條第1項第3款
關鍵詞:註冊主義、善意先使用、搶註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