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104年度民商上字第7號

字型大小:

裁判字號:104年度民商上字第7號

裁判日期:105年1月14日


要旨:

1.以他人註冊商標作為公司名稱是否構成商標權侵害及其侵權要件為何,自○○營造公司設立登記至今,迭有修正,由侵權行為之概念觀之,以他人商標作為公司名稱特取部分之視為侵害商標權態樣,與使用相同或近似他人商標於相同或類似商品之商標侵權態樣不同,後者之情形,侵權人每一次的商標使用行為,均為加害行為而構成對商標權的侵害,惟前者之情形,亦即公司名稱侵害他人商標權之情形,則於公司設立登記時,其侵害行為於當時即已完成,該一次性之加害行為雖因公司名稱持續存在致他人損害不斷發生,然此為損害狀態之繼續,並非侵害行為之繼續;再就法秩序安定性及當事人利益平衡之觀點觀之,公司設立登記後必會持續使用,若其設立登記時並未違反商標法規定,卻因事後法律變動而構成侵害商標權,不僅與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相違背,亦對法之安定性產生衝擊,並影響當事人權益。

2.再按商標法規定商標專用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專用權者,得請求排除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故得請求排除之侵害,須現尚存在;有無侵害之虞,須就現在既存之危險狀況加以判斷,是其認定自應依現行有效之商標法規定(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319號判決可供參照)。因此,依前所述,○○營造公司以「台糖」作為公司特取名稱是否侵害○○公司商標權,自應以○○營造公司設立登記時之商標法為斷,若依設立登記時之商標法規定認構成商標侵害,因本件○○公司所請求者為排除、防止侵害,其請求是否有據,須再以現行商標法判斷該侵害現在是否尚存在或現在有無遭侵害之危險;反之,若依設立登記時之商標法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縱法律修正後符合商標侵權要件,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自不得依現行法規定請求排除防止侵害。


相關法條: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62條第1 款、99年8月25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後段

關鍵詞:公司名稱、商標權侵害、不溯及既往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1-26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