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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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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民專抗字第19號(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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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7年度民專抗字第19號

裁判日期:97年12月5日


要旨:

按法院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時,就保全之必要性,應審酌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聲請之准駁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並應權衡雙方損害之程度,及對公眾利益之影響,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法院於審酌是否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時,應審酌聲請人本案訴訟勝訴之可能性,為判斷本案勝訴之可能性,於是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審理程序乃趨近本案化,亦即法院應調查證據,聽取雙方意見之陳述,相對人並得就專利之有效性為爭執(參同條第4項),倘法院認為聲請人本案勝訴可能性不高時,縱然聲請人表示願提供擔保,或聲請人已證明其可能遭受無法彌補之損害,仍應為駁回之裁定。


相關法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7條

關鍵詞:本案勝訴可能性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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