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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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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民營上字第1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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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3年度民營上字第1號

裁判日期:103年11月27日


要旨:

所謂秘密性或新穎性,係指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士所知悉之資訊。屬於產業間可輕易取得之資訊,則非營業秘密之標的。職是,秘密性之判斷,係採業界標準,除一般公眾所不知者外,相關專業領域中之人亦不知悉者,始有秘密性;反之,為普遍共知或可輕易得知者,則不具秘密性要件。營業秘密之新穎性與專利法所要求之新穎性,兩者不同。專利法第22條第1項之絕對新穎性,係指發明創作在申請專利前未見於刊物、未公開實施或未為公眾所知悉者。而營業秘密法僅要求相對新穎性,資訊為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即符合新穎性之要件。


相關法條:營業秘密法第2條

關鍵詞:秘密性、新穎性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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