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103年度民營上字第5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字型大小:

裁判字號:103年度民營上字第5號

裁判日期:104年5月21日


要旨:

所謂合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例如:與可能接觸該營業秘密之員工簽署保密合約、對接觸該營業秘密者加以管制、於文件上標明「機密」或「限閱」等註記、對營業秘密之資料予以上鎖、設定密碼、作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訪客接近存放機密處所)等,又是否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不以有簽署保密協議為必要,若營業秘密之所有人客觀上已為一定之行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作為營業秘密保護之意,並將該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即足當之。經查,本件上訴人所主張之金屬球塞加工圖紙,其上均蓋有「管制文件」字樣等情,有上開圖紙附卷可參,此足以表明上訴人主觀上有保護該等資訊之意願,客觀上亦足使接觸該等資訊之人得知該等資訊係受保護,又上訴人主張上開數據原係載於原證16「球塞成品加工技術資料」中,然該「球塞成品加工技術資料」並未全份交給被上訴人昌益公司,僅將該次加工所需之數據載於圖紙中交付予被上訴人等情,經本院核對上訴人所提之「球塞成品加工技術資料」及蓋有管制文件之圖紙上數據,堪認上訴人主張為可採,以上,應認依上訴人之人力、財力,其上開所為應已盡合理保密措施。


相關法條:營業秘密法第2條、第10條第1項第4款

關鍵詞:營業秘密、合理保密措施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