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104年度民營上字第2號

字型大小:

裁判字號:104年度民營上字第2號

裁判日期:105年5月26日


要旨:

營業秘密法所謂合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例如:將資訊依業務需要分類分級而由不同授權職務等級者知悉、對接觸該營業秘密者加以管制、於文件上標明「機密」或「限閱」等註記、對營業秘密之資料予以上鎖、設定密碼、作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訪客接近存放機密處所)等,又是否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不以有簽署保密協議為必要,若營業秘密之所有人客觀上已為一定之行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作為營業秘密保護之意,並將該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即足當之。


相關法條:85年1月17日制定公布營業秘密法第11條

關鍵詞:營業秘密、保密措施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1-26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