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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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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民公訴字第3號(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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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1年度民公訴字第3號

裁判日期:101年12月28日


要旨:

按判斷事業有無以他人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應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一般商品購買人,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就兩表徵之外觀隔離及通體觀察,有無引起混同誤認之虞以為斷,蓋消費者於選購時,鮮有直接將兩商品並列比較之可能,多僅憑藉對商品表徵之整體印象而為。故兩表徵在外觀予消費者之整體印象或觀感近似,足以使一般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即為類似之使用。又判斷是否對表徵為類似之使用,固以總括全體隔離觀察為原則,惟若表徵中之一定部份特別引人注意,有此部分而表徵之識別功能特別顯著者,自可就此部分加以比較觀察,以判斷兩表徵是否近似,此與單純將表徵割裂分別比較者不同。


相關法條: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30條、第31條、第32條、民法第28條、第195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

關鍵詞:仿冒行為之禁止、表徵之判斷、混淆誤認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8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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