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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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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1號(違反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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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1號

裁判日期:102年7月11日


要旨: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犯罪態樣,傳統上以行為人將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商品,直接陳列於貨架上為其常態。因隨時代變遷及交易型態之改變,毋庸藉助實體銷售通路而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商品交易,從中降低店租及庫存成本,已成資訊時代之重要趨勢。故著作權法關於陳列之定義,自不得侷限於傳統類型,在未逸脫文義解釋之範圍內,應依其法條規範意旨而為適度調整。是當行為人將所欲散布之商品外型或其細微設計,藉由單一或不同角度進行拍攝呈現影像,並張貼於拍賣網站之網頁,使不特定多數人均可直接瀏覽觀看上開影像時,行為人既已對於其所侵害之著作物有所主張,相對一方之買家亦可清楚辨識表彰該項商品之來源,上開交易模式所達成之效果與實體商店之陳設擺放商品無異,均屬(93年9月1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所稱之陳列行為,應受相同之法律規範。查被告僅以PSP 專用世嘉SEGAMD+ 遊戲ROM1250種等文字刊登拍賣訊息,並未附上可資辨別所附贈之遊戲光碟片內容之圖片或影像,尚難認已使不特定多數人直接瀏覽觀看上開拍賣網頁時,得以清楚辨識表彰該項商品之來源,而與陳設擺放於貨架上之商品無異,故是否已達公開陳列之程度,顯非無疑。職是,依罪疑唯有利於被告認定之原則,本件自難認定被告所為已構成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事實。


相關法條:93年9月1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

關鍵詞:陳列、實體銷售通路、網頁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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