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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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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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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9號

裁判日期:104年6月4日


要旨:

所謂殭屍網路者,係指電腦被植入可遠端操控電腦之惡意程式。其犯罪型態大多係利用傀儡電腦詐欺他人、竊盜他人資料、竊取傀儡個人隱私或大規模進行病毒攻擊,而被植入殭屍病毒之傀儡電腦使用人,難以察覺遭植入惡意程式。其目的係利用傀儡電腦作為跳板,以獲取犯罪利益,並避免遭偵查機關查緝。被告固辯稱其電腦系統處於中毒狀態云云,並提出其信用卡遭盜刷之紀錄為憑。然查被告○○○提出之信用卡遭盜刷紀錄係於103 年6 月26日,其與本案102 年9 月12日或證人○○○於102 年9 月30日經員警通知到案說明案情,相距逾半年,難以據此認定兩者間有之關連性。參諸本案利用P2P 程式下載系爭視聽著作,系爭視聽著作存留於被告○○○使用之電腦,倘係因殭屍病毒遭他人遠端操作下載檔案,犯罪者並未獲得任何利益。且使系爭視聽著作留存於被告陳志豪使用之電腦,僅會增加傀儡電腦使用者發覺之風險,其與殭屍網路運作方式迥異。況被告○○○使用之桌上型電腦硬碟,尚存有大量副檔名為「torrent 」檔案,有前開鑑定報告在卷可參,足徵下載系爭視聽著作,非植入殭屍病毒之犯罪者所為,而係電腦使用者即被告○○○所為之下載行為。


相關法條:93年9月1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關鍵詞:殭屍病毒、惡意程式、P2P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1-26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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