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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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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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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4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號

裁判日期:106年9月7日


要旨:

電腦程式著作得以抽象測試法或三階段分析法,依序為抽離程序、過濾程序及比較程序。以判斷是否侵害著作權,應用分析解構之方式,判斷其結構是否具有普遍性,倘具有普遍性,該結構為思想而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反之,不具有普遍性,該結構為表達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1)所謂抽離者,係指任何程式均包含不同之概念化模式,將該等程序逐漸抽離,隨著增加解構抽離之過程,會有一個程式任務之概念化模式出現,作為判斷此模式有無觀念上之普遍性(conceptual normality),倘有普遍性或高度抽象性之模式存在,其為公共財(public domain) 構想,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得作為決定構想與表達二分之基準。申言之:……應先將被告程式與告訴人程式解構,並加以抽象化,將電腦程式之原始碼(source code)、目的碼(object code)、參數表(parameterlist)、模組(module)、常數(routine)及程式最終功能目的之一般性描述(Ultimate functional purpose),將電腦程式在不同階層上加以區分為不同之表達形式,並將其作成表列。

(2)所謂過濾者,係指逐步抽離著作權保護之著作與被控侵權之作後,應過濾具有普遍性之抽象模式部分,濾除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成分,著作權人不得就普遍性之抽象內容部分,主張其有著作權。申言之,著作權法基本原則在於保護表達,非保護概念本身,故應將告訴人主張受侵害之告訴人程式中,對於解構後具有普遍性之抽象概念予以濾除。因表達層面取決於被選定之電腦語言複雜程度,當程式設計者針對待處理之問題,設計細節之解決方案,此解決方案就逐漸從抽象之層面不斷具體化,程式設計者可使用相異之表達方式加以撰寫,為持續精確化其程式方案,常會針對邏輯及語法作修改,此部分為具有思想之創造性,雖使用相同之工具、概念或演算法,然該等程式碼內容,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職是,本案抽離與過濾過程之應參考因素,包含物件(class)、變數(variable)、函數(function)及註解(comment)。詳言之:

①所謂物件,係指可當作獨立個體者,本身有自己之資料及功能,每個項目均可為1 個物件,故人或手機可作物件,物件可擁用有其他物件與變數,並使用或操作之。

②所謂變數,係指相當之資訊可在不同之情況改變,在程式碼中亦可標記是不可以改變,變數可能會有不同之形態。例如,數字、文字或物件。物件本身擁有之變數有分為public或是private,private表示僅有物件本身能控制變數,其他物件欲操作變數,僅能經由是否有提供相對應之函數。而public表示其他之物件,亦可直接操作之。

③所謂函數,係指功能處理時,可將變數給予函數,其可依照所給之變數進行計算,會算出相對應之結果,主要程式碼均在函數中,故演算法運算方式最重點處在函數中。函數分為public或private,private表示僅有物件本身能使用此功能。倘為public者,係表示其他物件亦可使用此函數。

④所謂註解,係指提供工程師未來可更快速瞭解程式碼所添加之內容,並不會影響程式之功能,可為各類之語言與寫法,以//符號開頭之一行註解或以符號「/*」與符號「*/」包覆。

(3)所謂比較者,係就兩作品之共同特徵或模式部分加以比較,其所篩選比較之特徵或模式,應達到合理程度之細微模式,比較細微模式時,必須注意量之要素與質之要素,兩者有相當程度或數量相同時,且不具備普遍性,始構成著作權表達之侵害。換言之,依抽離與過濾等步驟所濾除者,均非著作權法保護之部分,濾除後之部分,始屬於受著作權保護之表達內容,繼而比較分析告訴人程式與被告程式,判斷是否具有實質之相似性(substantial similarity)。……


相關法條: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91條、第101條

關鍵詞:電腦程式、抽離、過濾、比較、原始碼、目的碼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1-26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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