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104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號

字型大小:

裁判字號:104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號

裁判日期:104年6月10日


要旨:

將聲音錄製附著於特定媒介物上,若具一定之原創性,即屬著作權法第5 條第1 項第8 款所指之錄音著作,而完成該錄音著作之錄製之人,即取得錄音著作之著作權。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而業界所稱之後製,將表演人表演之聲音收錄下來,再利用機器設備加以處理,並將處理後的聲音,固著於媒介物上形成聲音之創作,即屬錄音著作。惟如僅是單純錄音,而未利用機器設備加以處理,不具原創性,則僅能稱之為重製物,而非錄音著作。


相關法條:99年2月10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8款

關鍵詞:錄音著作、後製、重製物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1-26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