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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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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7號(違反商標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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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7號

裁判日期:101年7月11日


要旨:

按廠商購買關鍵字廣告並利用他事業之商標,以便利其網站資訊為搜尋引擎所尋得,並導引潛在客戶進入其網站,廠商此種使用關鍵字廣告之行為,雖可能對於他事業之著名表徵或營業信譽背後所蘊含經濟成果之努力造成損害,對於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可謂不無影響,惟其網站內容所推銷之商品或服務,倘未使用該商標,則網路使用者並不會因此而認為或混淆廣告內容所推銷之商品或服務是屬於商標所有人所提供,故並不屬於商標使用之行為,即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縱網站內容所推銷之商品或服務確有使用該商標,惟網路使用者透過搜尋引擎檢索商品或服務關鍵字之結果,通常係欲查找銷售該商品或提供該服務之廠商,然其是否確與該廠商進行交易,仍須視該廠商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是否果與其所欲消費之標的相同,倘該廠商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確係該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提供或授權,則消費者並未對實際交易商品或服務來源之識別性產生混淆或誤認,亦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相關法條: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81條第1、3款、第82條、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新商標法第95條第1、3款、第97條

關鍵詞:商標之使用、關鍵字廣告、商標權之侵害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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