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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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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7號(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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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7號

裁判日期:101年8月27日


要旨:

一、告訴人A公司、B公司係以被告甲、乙與同案被告丙共同涉犯洩漏有關告訴人A公司、B公司之工商秘密罪嫌,而提出告訴,其等3人形式上具有共犯關係。

二、雖告訴人A公司僅撤回對同案被告丙之告訴,惟告訴人A公司係以被告甲、乙與同案被告丙共同涉犯洩漏有關告訴人A公司、B公司之工商秘密罪嫌,而提出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不可分規定,告訴人A公司前揭撤回對同案被告丙告訴之效力應及於共犯被告甲、乙。

三、至檢察官上訴書所指告訴人A公司對同案被告丙之告訴事由,與本案起訴書所載被告甲、乙之犯罪事實不同云云。然觀諸告訴人A公司、B公司○年○月○日刑事告訴狀第○至○頁第○項所載,被告甲、乙與同案被告丙之共同犯罪行為,包含由同案被告丙代表C公司遊說客戶,強調該公司之○產品因研發人員係從告訴人A公司轉任,故其○產品與告訴人A公司相同,並以低於告訴人產品之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爭取該等客戶轉單。因此,告訴人A公司、B公司係將此部分行為認屬被告甲、乙與同案被告丙之共同犯罪行為,並無檢察官所指因屬裁判上一罪而告訴人得僅就該部分犯罪事實撤回告訴之情,故本案即無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636號刑事判決之適用。

四、至告訴人A公司請求檢察官上訴指稱本案起訴書僅限於被告甲、乙之行為,未及於同案被告丙部分,原審之審判客體應限於起訴範圍云云。然法院就告訴乃論之罪之審判,以經合法告訴為前提,倘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前,告訴業已撤回,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公訴是否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法院本應審酌全案卷證,依告訴人所提之告訴事實與撤回情形,以認定告訴不可分之範圍,進而判斷公訴是否合法,本不以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為限,故檢察官及告訴人A公司此部分上訴理由,要無足取。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303條第1款規定

關鍵詞:共犯、告訴不可分、裁判上一罪、不受理判決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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