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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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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8號(偽造文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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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8號

裁判日期:101年11月15日


要旨:

被告明知盜版重製遊戲轉接卡,其含授權出品及保留著作權文字及影像之準私文書,係屬偽造者,其因販賣而交付予買受者時,顯已將該準私文書置於隨時可得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況而達於行使之程度,無待於其在形式上有所主張,已足令人以真品方式執行使用,在主觀上顯有認識,其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交付予購買者,並藉以行使該等準私文書,應認其所為合於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應併論以該罪。準此,被告販售之重製遊戲轉接卡於執行使用時,均與正版之遊戲無異,在電視螢幕影像畫面會呈現相關授權文字,核屬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被害人,則被告將之販售予他人,已有主張行使該重製遊戲轉接卡內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就此部分已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

關鍵詞:偽造、準私文書、重製、授權文字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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