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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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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8號(偽造文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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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8號

裁判日期:103年6月5日


要旨:

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係屬準私文書。查如附表二所示之轉接卡如插置於DS遊戲機,於回應DS遊戲機之偵測信號時,會送出與告訴人日商任天堂公司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註冊商標圖樣相同之「追跡圖形」的數位資料,顯示於DS遊戲機之顯示螢幕上,該顯示之「追跡圖形」係用以表明為告訴人任天堂公司生產或授權生產之意思,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任天堂公司,係屬偽造之準私文書。且被告明知其所擅自輸入、意圖販賣而陳列、販賣附表二所示之轉接卡有偽造之「追跡圖形」準私文書,仍予以售出,對該偽造準私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行使,應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

關鍵詞: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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