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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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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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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9號

裁判日期:108年1月31日


要旨:

營業秘密法所謂「合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所有人所採取之保密措施必須「有效」,方能維護其資訊之秘密性,惟並不要求須達「滴水不漏」之程度,只需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其資訊性質,以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該專業領域知悉之情報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而能達到保密之目的,即符合「合理保密措施」之要求,例如:對接觸該營業秘密者加以管制、於文件上標明「機密」或「限閱」等註記、對營業秘密之資料予以上鎖、設定密碼、作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訪客接近存放機密處所)等。此於電腦資訊之保護,所有人常將資訊依業務需要分類、分級,依不同授權職務等級,設以授權帳號、密碼等管制措施,尤屬常見。……再者,營業秘密之合理保密措施,雖然不必到達滴水不漏的地步,但至少應作到「不需要接觸的人就不要讓他接觸,該接觸的人讓他在該知道的限度內接觸」,才算已盡到基本的合理保密措施,如果資訊所有人在管制措施上,連不需要知道該資訊的人,都可以讓他任意接觸到該資訊,顯見資訊所有人亦不在乎該等資訊被無關之人所知悉,如此一來,法律實在也沒有以營業秘密加以保護之必要。告訴人雖然設定員工在電腦開機時須輸入帳號、密碼才能開機,但仍可以使用共用的帳號密碼登入,代表告訴人對於員工登入CF廠電腦時,並未分級進行管制,再者,CF廠電腦開機登入後,CF廠任何人即可隨意接觸共用槽內的文件,告訴人並未再以密碼對可接觸共用槽者作管制,但CF廠下設有許多部門,並非所有CF廠內的任何部門員工均有接觸系爭實驗單文件之必要,告訴人對系爭實驗單文件之管制方式,並未依業務需要做分類、分級、授權接觸職務等級之管制措施,將使得許多不需要接觸該等資訊之人亦能接觸該等資訊,……實難認系爭實驗單文件已符合「合理保密措施」要件。


相關法條:85年1月17日修正公布營業秘密法第2 條

關鍵詞:營業秘密、保密措施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1-26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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