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97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新型專利舉發)

字型大小:

裁判字號:97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

裁判日期:97年12月4日


要旨:

被告原處分認引證一、二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不具進步性,尚無不合。原告於本院訴訟階段主張以系爭專利說明書習知技術結合引證一、二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不具進步性部分:1.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先前技術與引證二的結合,原告並未在舉發理由中論述,在提起行政訴訟理由中始為主張,惟係對於同一撤銷理由提出之新證據,依上揭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規定,本院仍應審酌之,核先敘明。‧‧‧綜上所述,原告於舉發審定、訴願階段主張以引證一、二結合固不能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不具進步性,惟其於訴訟階段所提的新證據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確實不具有進步性,有違上揭依(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自應為舉發成立之審定。


相關法條: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94條第4項

關鍵詞:進步性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