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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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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行專訴字第50號(新型專利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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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0年度行專訴字第50號(新型專利舉發)

裁判日期:100年12月7日


要旨:

一、關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法律性質,觀諸(99年8月25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103條之修正理由第三項:「三、第1項規定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在功能上具有公眾審查之性質,從而對於申請技術報告之資格,不應予以特別限制,而應使任何人皆能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以釐清該新型專利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疑義,惟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性質,係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並非行政處分,僅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若任何人認該新型專利有不應核准專利之事由,應依修正條文第107條規定提起舉發,始能撤銷該新型專利權。」(立法院第5屆第1會期第17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字第474號,政府提案第8633號,第政109至政110頁,91年5月22日印發。立法院第5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之審查報告暨條文對照表,第討182至討183頁)是以立法者顯無意使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具有行政處分之效力。

二、準此,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為申請人判斷該新型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實體要件之參考,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所載比對結果並無任何拘束力,且非行政處分,對於該新型專利之效力即無任何影響。主張該新型專利有應撤銷理由之人,應依(99年8月25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107條規定向被告提起舉發,並使該新型專利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賦予其正當之程序保障,被告基於雙方之攻防後所為之審定,始屬行政處分;不服該審定者,有權進行行政爭訟程序以資救濟。


相關法條:99年8月25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103條、第107條

關鍵詞: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行政處分、拘束力、陳述意見、程序保障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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