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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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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13號(新型專利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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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13號

裁判日期:101年4月26日


要旨:

判斷新型專利之進步性係以先前技術為基礎,在產業之原有技術基礎上,判斷專利申請案是否具有進步性,其重點厥在專利之創作與先前技術之差異是否容易達成。在認定渠等間之差異時,應就專利申請案之創作為整體判斷,而非就其構成要件分別考慮之。換言之,判斷是否符合進步性要件,並非就專利申請案之創作之各個構成要件,逐一與先前技術加以比較,而係就申請專利範圍之每項請求項所載發明或創作整體判斷,審視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人或熟習該項技術者,是否對先前技術顯而易知或依據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準此,判斷是否具備進步性,得以一份或多份引證文件組合判斷。


相關法條: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93條、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第107條第1項第1款

關鍵詞:專利舉發、進步性、整體判斷、先前技術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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