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8號(新型專利舉發)

字型大小:

裁判字號: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8號

裁判日期:101年8月7日


要旨:

按發明或新型獨立項之撰寫,以二段式為之者,前言部分應包含申請專利之標的及與先前技術共有之必要技術特徵;特徵部分應以「其改良在於」或其他類似用語,敘明有別於先前技術之必要技術特徵。解釋獨立項時,特徵部分應與前言部分所述之技術特徵結合。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9條定有明文。又(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106條第2項規定:「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創作說明及圖式。」準此可知,我國專利法解釋專利權範圍,係採學說所謂折衷限定主義(介於中心限定主義及周邊限定主義之間),即對於專利保護之範疇,係根據申請專利範圍之內容為基準,並得參考說明書及圖示,用來解釋該專利範圍,據此,專利權之範圍應以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者為直接依據,倘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內容與專利發明(或新型)說明或圖式所揭露之內容不一致時,應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而不得透過發明(或新型)說明及圖式之內容而增加或減少申請專利範圍所載的限定條件,而造成已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對外所表彰之客觀權利範圍變動,進而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是以發明(或新型)之獨立項如係以二段式之形式撰寫,自應於特徵部分明確記載專利申請之發明或創作為解決問題所不可或缺之技術特徵,倘於特徵部分未就前言部分已記載之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其有別於先前技術之必要技術特徵,前言部分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即應被推定與該發明(或新型)之先前技術相同,自不得透過發明(或新型)說明及圖式之內容而主張前言部分所記載技術特徵與先前技術有何差異,進而變動已公告之客觀申請專利範圍。


相關法條: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106條第2項、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9條

關鍵詞:前言、特徵、吉普森式請求項、二段式請求項、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之撰寫、解釋專利權範圍、折衷限定主義、信賴保護原則

  • 發布日期:109-11-20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