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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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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行商訴字第18號(商標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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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8年度行商訴字第18號

裁判日期:98年6月11日


要旨:

瑞士以產製品質優良的鐘錶著稱於世,一般人看到瑞士(SWISS),就會想到鐘錶,系爭商標指定使用在鐘錶商品上,當消費者看到參加人的鐘錶商品時,一眼就會注意到SWISS,因而會與瑞士鐘錶產生聯想,有此聯想即易生混淆誤認,且參加人既為美商,卻以瑞士地名「SWISS」作為本件商標圖樣之一部分,指定使用於「鐘錶及計時儀器;手錶」等商品,即有使一般消費者誤認誤信其所表彰之商品係來自「SWISS」之產品而購買之虞,是以系爭商標之註冊申請有違(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之規定。


相關法條: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商標法23條第1項第11款

關鍵詞:混淆誤認之虞

  • 發布日期:109-11-20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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