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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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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行商訴字第145號(商標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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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9年度行商訴字第145號

裁判日期:100年1月27日


要旨:

復按著名商標隨其著名之程度及多角化經營之程度不同,其保護之範圍應有所差異,倘該著名商標長期僅使用於特定商品或服務,且僅於特定之市場或特定之消費族群始有其著名性,亦即僅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則其保護範圍即限於該特定之商品或服務。反之,倘該著名商標之商標權人多角化經營之程度愈高或該商標已廣為一般公眾所熟知,則其保護範圍即不限於相同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亦即其保護之範圍即可跨入關連性較低之商品或服務。


相關法條: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第14款項第12款、第13款、第14款

關鍵詞:著名商標、多角化經營

  • 發布日期:109-11-20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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