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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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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行商訴字第28號(商標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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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1年度行商訴字第28號

裁判日期:101年6月21日


要旨:

先權利人有多角化經營,而將其商標使用或註冊在多類商品或服務者,在考量與系爭商標間有無混淆誤認之虞時,不應僅就各類商品或服務分別比對,而應將該多角化經營情形納入考量。反之,倘先權利人長期僅經營特定商品或服務,無跨越其他行業之情事者,則其保護範圍得較限縮之。據爭商標業經參加人註冊使用多年,並經營多項事業,迄今在世界55個國家中擁有逾70家直營精品專賣店、加盟店及百貨公司專櫃,可予相關消費者較深刻之印象,應具有相當之識別性。反觀,系爭商標現僅在我國註冊登記,商標權範圍限於臺灣地區,經營領帶、冠帽、手套、襪子及褲襪等服飾事業。職是,原告長期僅經營特定商品、並無跨越其他行業,則其保護範圍與據爭商標相比,其範圍得較為限縮。


相關法條: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

關鍵詞:識別性、多角化經營、混淆誤認、公眾審查

  • 發布日期:109-11-20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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